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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决定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发布广告?——物业宝典No.1.14

谁有权决定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发布广告?

毫无疑问我们已经处于信息时代。每天我们都不断的被各种广告信息轰炸,广告的形式各种各样,广告发布的位置也是见缝插针。近几天有媒体报道,有人竟在裸模的屁股上发布广告,招摇过市,以至被物业公司驱逐!我们稍加注意可以发现:我们居住的小区的电梯厅、电梯箱、楼宇外墙、小区围墙、楼顶的灯箱、汽车道闸、信报箱等早有广告立上头,广告简直无孔不入!

我们不禁要问这些广告是谁发布的?又谁引进小区内部的?为什么没有经过我们业主的同意?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至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小区)内的区分所有权分为两部分:一是业主专有的部分,即业主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业主专有的房屋;二是业主共有的部分,这部分包括小区的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对其专有的部分享有独占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是否利用小区内公共部位发布广告、如何发布、如何收费、收益如何分配等涉及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和管理。至于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形式,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进行表决,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进行,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律师等进行。

由于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发布广告关系到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属于关乎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根据物权法规定,发布广告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符合“面积和人数双过半”的“硬杠杠”。

需要注意的是,单个或者部分业主、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的物业公司等其他民事主体都无权决定在小区公共部位发布广告。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不得将广告发布商引入小区。

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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