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京物业律师团队接到南京的一位业主的咨询:该业主居住的小区物业是开发商选聘的,为前期物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由于多数业主对前期物业的服务不满意,因此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准备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是物业提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明确约定,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不同意更换物业,业委会不知该怎么才能更换物业,如果更换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该规定,即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到期,如果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并由业委会与新物业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员合同》,自《物业服务员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等,业委会无需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