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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的范围有哪些——物业宝典No. 4.1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业维修资金由业主在购房时按照各地方标准一次性缴纳,由地方政府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归全体业主所有的一笔资金,这笔钱专项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不可以挪作其他用途!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别墅、大厦、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都必须缴纳物业维修资金。

使用物业维修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小区或办公楼等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资金;

2、该物业已经超过了保修期,不属于开发商的保修范围;

3、日常小修或零星维修应当由物业公司从物业费中负担,不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4、获得了占总建筑面积且超过总业主人数2/3的业主的多数同意;

5、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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