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除规划为市政公共道路的以外,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占用共有道路设立的车位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在道路上划车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没有业委会的应当由全体业主作为原告起诉,单个业主无权就此提起诉讼。
在目前停车位紧张的情况下,业主在道路条件允许的位置停车,可以缓解停车难的状况,满足部分有车业主的利益。除非约定在先,否则物业公司无权禁止业主利用条件允许的道路停车。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在道路一侧划出停车线,虽然可能给业主的通行带来影响,但如果不妨碍通行,划线则有利于维持停车秩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有业主反对利用道路停车,因该事项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单个或者部分业主无权就物业公司划线的行为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9月29日,苏高法审委[2009]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为诉讼所支出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怠于起诉、应诉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区划内总建筑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全体业主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起诉、应诉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业主的专属权益而发生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当由该业主起诉、应诉或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