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为江宁某小区提供了6年物业管理服务。到2009年11月合同期满了,因为各种原因,物业公司没有和该小区业委会签订书面合同。小区业委会没有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这家物业公司就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15年12月。
孟女士是该小区一名业主。她觉得物业的合同期早就满了,没理由再给物业公司交纳管理服务费,于是从2011年1月起拒绝再交纳物业管理费。可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已经为该小区提供服务,陆青作为小区居民,也应该交纳服务费,于是多次催促,可孟女士仍未交付。
去年9月27日,物业公司将欠费业主孟女士起诉至江宁区法院。双方争执的服务费并不多,只有2264.90元。但是这笔钱到底该不该交,双方都觉得自己站在有理的一方,互不相让。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得知,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届满后,虽然物业公司没有和业委会续签合同,但实际上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召开业主大会选出新的物业企业,该小区仍由现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孟女士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物业提供的服务,而且也交纳了2011年以前的物业管理费,说明孟女士对于此前的物业管理服务是认可的。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孟女士之间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她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同时,有按时交纳服务费的义务。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孟女士向物业公司支付2011年1月起至15年底的物业服务费226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