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残次”豪宅交涉两年期间未付物业费,法院:相关案件生效判决明确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
花费千万元购置的豪宅,不料在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时,却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之后两年,业主一直与开发商就交房质量问题进行交涉,虽然两年后业主总算拿到钥匙顺利入住,却又和物业公司发生了新的纠纷。原来,业主一直拒付两年交涉期间的物业费。
【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20日,蒋先生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位于青浦区徐泾镇的一套价值千万元的复式豪宅。双方约定,在蒋先生支付完全部房款之日起30日内,开发商即交付房屋,蒋先生应在上述房屋交接期限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外,蒋先生不得拒收。
为了尽快入住这处精装修的豪宅,蒋先生于2014年3月27日付清了房款,并于房款付清的次日即前往验收房屋。谁知,蒋先生验收时发现,该房存在诸如吊顶起皮渗水、安全门破损、灯具不亮、木饰色差、缺少水龙头等诸多问题……面对气愤的蒋先生,开发商口头承诺等房屋维修好后再办理交房手续。
这一等就是两年,直至2016年1月21日,双方才完成了交接手续。可就在蒋先生高高兴兴准备入住新房之时,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此两年间的物业费。
蒋先生认为明明是开发商延期交房,为何还需自己承担此期间的物业费?为此,蒋先生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蒋先生与开发商一案历经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房屋质量问题未构成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通过保修来解决,蒋先生不得以此为由拒收房屋,驳回了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尽管如此,蒋先生仍认为虽然该房屋质量问题不构成主体结构问题,但是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的标志为签署《商品房钥匙收条》,故该房屋的交付日期应为钥匙的交付日期即2016年1月21日,此前两年的物业费不应由其承担。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根据蒋先生与开发商的生效判决,蒋先生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根据售房合同,房屋的交付时间应为验收交接之日的第二天,且2014年3月10日蒋先生已经完成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此两年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其承担。
【以案说法】
青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的收房时间。蒋先生与开发商的二审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该房屋质量问题不构成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蒋先生不能以此作为拒收的条件,而因蒋先生拒绝接受房屋交付的,开发商亦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由于蒋先生无法提供开发商口头承诺延期交付的相关证据,对于蒋先生提出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其直至2016年1月21日才完成房屋交付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是一起物业管理纠纷,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蒋先生的房屋在该小区内,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缴纳此两年间的物业费。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二、《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例撰写:青浦区法院 林颖 罗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