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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案判了!上海一男子高空抛物获刑一年,法官详解判决依据

【南京物业律师提示】被告人蒋某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但抛物地是小区公共道路,对小区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情节恶劣,所以法院没有适用缓刑。

2019年11月29日上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沪上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闵行区某小区14楼的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于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闵行检察院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前的庭审中,蒋某当庭表示认罪,辩护律师就蒋某抛物是否存在直接故意和量刑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建议对蒋某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的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蒋某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宜适用缓刑。

主审法官于明晶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法院在综合考虑后,方才认定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蒋某曾在案发地居住多年,对楼层高度、小区公共道路位置等情况都很熟悉。所以,法院认为他为了泄愤从14楼扔下水果刀等物品,属于明知可能造成损害结果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于明晶说,法院之所以没有采纳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是因为蒋某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但抛物地是小区公共道路,对小区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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