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例如:员工基本工资、加班费、社保、防暑降温费、和服装费、劳保用品费用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例如:电梯、水泵、消防系统、机械车位、路灯、楼道灯,公共道路、屋面的零星维修费等。
(三)清洁卫生费用;
例如:清洁工具、劳保用品、清洁环卫、垃圾外运、化粪清掏费用等。
(四)绿化养护费用;
例如:绿化工具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维护费等。
(五)秩序维护费用;
例如:安全管理人员费用、安全器械装备费等。
(六)办公费用;
例如: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办公用房水电费等。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管理费分摊;
(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例如:企业所得税等。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