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物业合同到期后,没有定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服务内容、质量没有降低,业主应当参照原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方式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前期物业都是开发商选出来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服务,服务质量差的物业公司逐渐失去民心,但是在新的物业公司选出来之前,老的物业往往不愿意撤走,即使老物业被炒鱿鱼,因为诸多利益关系,老物业也不愿意撤场,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需要向物业公司继续按照原标准支付费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应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认定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参照原来的合同条款履行。
因此,如果物业合同到期后,没有定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服务内容、质量没有降低,业主应当参照原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方式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