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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停车费获刑

 

【律师观点】停车费应属于物业公司或者停车场的业主所有,采用收费不开票、不记账或者收费后不上交的方式非法占有停车费的,虽然每笔金额不大,但是累计到一定数额也会构成职位侵占罪,将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切不可贪图蝇头小利,习惯成自然,否则将铸就大错。

物业公司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停车费,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8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进入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因工作表现较好,被任命为车库主管,负责由该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和商住楼车库管理等工作。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利用担任车库主管的工作便利,在收取车主停车月票费后,私自截留部分车主停车费,并将这部分停车卡虚假报停,在上报公司的报表中不予体现,然后私自登录物业公司电脑管理系统,利用自己车库主管的帐号和权限,为这部分停车卡开通继续使用,共侵占物业公司停车费67250元。

2012年2月,物业公司发现停车收费异常后,派员进行核查,被告人熊某某为逃避责任,与核查人员发生争执,后被物业公司开除。2012年9月,被告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熊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物业公司82000元,并取得物业公司的谅解。

南岸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身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公司应收取的停车费,数额共计67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熊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建议】公司、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配置员工职责分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避免制度漏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遇到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要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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