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2 15:47:57 | 来源:株洲法院 | 作者:文勇 周爱民
湖南省株洲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就一起民事执行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推诿,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法院调查取证,近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处以10万元罚款。
2015年6月2日,为核实被执行人宁某所购房屋信息,该院两名执行法官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株洲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调查了解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房屋验收,房屋交接手续及缴费等情况。执行法官在当场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介绍信并表明来意的情况下,该公司客户经理袁某态度十分蛮横,以不能确认真假为由报警通知驻地派出所民警前来确认法官身份和法律文书,后又以种种理由借故拖延时间,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办案人员与其反复交涉无果。随后送达了责令三日内提交有关证据的调查证据函,该公司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法院认为,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介绍信,之后又送达了调取证据函,负有协助调查义务的株洲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之后,该公司也认识到上述行为的违法性,多次来法院表示歉意,表态今后一定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协助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