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京市天山汇景园小区的会所之争看住宅区会所的产权归属
【南京物业律师点评】关于车位、会所、幼儿园等部位的所有权归属,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归属: 一、约定优先。首先,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对车位、会所等部位的归属做出了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归属。 二、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如果...
【南京物业律师点评】关于车位、会所、幼儿园等部位的所有权归属,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归属: 一、约定优先。首先,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对车位、会所等部位的归属做出了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归属。 二、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如果...
【裁判旨要】即使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本案争议车位,因为开发商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明确约定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五部门颁布的《规定》虽对地下车位的权属作出规定,但该规定...
高空抛物被称为“城市毒瘤”,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不仅伤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大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与此同时,抛物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通过两个活生生的案例,一起看看高空抛物的危害、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20...
【案情】 2010年12月10日,徐某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徐某向某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甲小区商品房一套,在2011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合同还约定,如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
【案情】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服务义务,对业主所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业主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到了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业主董某、王某、陈某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小区绿化环境脏乱差、共同设备未及时维修、失窃案屡有...
近期,南京市许多小区纷纷召开业主大会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这反映了业主权利意识的强力觉醒。作为物业律师,笔者也接到了许多有关如何召开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咨询。在此,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
【案情】原告袁某诉被告袁某某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 原告袁某诉称:与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2009年底,被告进行房屋装修时,擅自破墙开门开窗,将五层共用平台占为私用,在上面种植花草,放置石桌、石凳等。还在通往五层共用平台的五层共用走道上安装铁门,...
近年,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增强,在是否缴纳物业费及如何缴纳物业费的问题上,业主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愈加繁多。但是看似都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出的抗辩意见,有的业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却以业...
南京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为江宁某小区提供了6年物业管理服务。到2009年11月合同期满了,因为各种原因,物业公司没有和该小区业委会签订书面合同。小区业委会没有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这家物业公司就一直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15年12月。 ...
近期,南京物业律师团队接到南京的一位业主的咨询:该业主居住的小区物业是开发商选聘的,为前期物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有两年才到期。由于多数业主对前期物业的服务不满意,因此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准备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是物业提出,前期物业服...
占用小区公共道路停车,停车费归业主吗?No! “停车难、停车费高”已经成为大城市不争的事实。小区内停车难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由此引发很多纠纷。业主对于小区停车费的归属问题,关注度越来越高。在百度搜索“小区停车费归属”,给出的搜索结果约有110...
【律师提示】除规划为市政公共道路的以外,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占用共有道路设立的车位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在道路上划车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没有业委会的应当由全体业主作为原告起诉,单个业主无权就此...
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爆发性增长,停车难成为城市的普遍现象。用“一位难求”来形容再贴切也不过了。随之而来停车费用大幅上涨,小区车位权利的归属受到越来越多业主的关注。因车位所有权的归属,停车费的分配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那么小区内停车位的所有...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备受关注。这一制度是否可行?日前,浦口区泰山街道首个试点小区的评估报告出炉。通过评估,理清理顺了小区物业服务的职责和标准,居民表示“实实在在体验到‘获得感’”。...
最终判决:南京汉城市花园的车库并非全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全国首例小区车库所有权之争案始末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张明明律师 2016-4-8 最近,本站《地下车库所有权归谁?——南京星汉城市花园车库纠纷案》一文受到广大网友关注。本案是...
律师点评:在小区公共部位发布广告,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广告的发布权全体业主自然有权决定。物权法76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经过业主大会表决达到“双过半”方能通过。法律也未予以禁止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家住南京鼓楼区清江花苑的孙先生因认为小区在维修基金收缴使用、车位费收支及车位处置等方面缺乏透明度,而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索要知情权。近日,鼓楼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决业委会公开所有信息。事实上,孙先生所打的这场讨要知情权官司并非个案,记者采...
律师:江苏放开汽车“汽车停放费”不会造成停车费暴涨、乱涨 2015年12月初,江苏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颁布《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5〕315号),该文件明确了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问题,其中有关改进...
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
谁有权决定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发布广告? 毫无疑问我们已经处于信息时代。每天我们都不断的被各种广告信息轰炸,广告的形式各种各样,广告发布的位置也是见缝插针。近几天有媒体报道,有人竟在裸模的屁股上发布广告,招摇过市,以至被物业公司驱逐!我们稍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