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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办法2003

南京市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办法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2003 年 6 月 24 日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接管验收 ( 以下统称接管验收 ) ,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 接管验收包含如下内容:

( 一 ) 在首次业主 ( 代表 ) 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在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物业交付使用前 30 日内,与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接管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 二 ) 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接管验收手续 ( 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 ) ,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

第五条 接管验收包括如下资料:

( 一 ) 在首次业主 ( 代表 ) 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时,应当移交下列资料:

1 、物业区域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的《新建住宅小区 ( 大厦 ) 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2 、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二 ) 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原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时,应当移交下列资料:

1 、物业区域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的《新建住宅小区 ( 大厦 ) 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2 、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预收的物业管理费用 ( 包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装修保证金等 ) 、预代收的水电费等费用和物业维修基金的明细资料等;

5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接管验收的所有资料,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并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和使用。

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手续。被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的借用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接管验收按如下程序分别进行:

( 一 ) 在首次业主 ( 代表 ) 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 、建设单位于交验前 7 日内,书面通知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

2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接管条件对提交的资料在 7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3 、物业管理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进行检验。

4 、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5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应在 7 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协议》。

( 二 ) 原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如下程序,向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 、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生效后 3 日内,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原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在 7 日内提供有关资料;

2 、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接管条件,对提供的资料在 7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3 、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会同原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进行检验。

4 、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定有关协议处理解决。

5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应在 7 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协议》。

6 、有关接管验收结果应在物业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八条 物业管理接管验收交接双方的责任:

( 一 ) 接管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议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

( 二 ) 建设单位委托的原物业管理企业未全部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或移交资料不全的,由建设单位负最终责任。

( 三 ) 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协议》生效前的物业管理活动。新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协议》生效后的物业管理活动。

( 四 ) 接管验收后,发生的维修养护和工程质量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接管验收的纠纷,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本办法分期接管验收。

第十一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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