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15〕31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建设局(委)、房产局: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促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国家发改委去年底下发的《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提出了要求,新修订的《江苏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已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对物业服务(含汽车停放)收费管理的范围作了调整。为贯彻落实《定价目录》和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范围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制定和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基本服务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普通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执行该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补贴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
(三)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或由街道托管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其物业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二、改进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的汽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汽车停放费标准。
(二)人防车位和建设单位产权车位租金继续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各地制定具体的办法并实施管理。
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一)开展物业服务收费行政指导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指导,通过政策宣传、示范推荐、行政建议、走访约谈等多种方式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制定和调整协商机制,依法履行协商定价相关规定和程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收费行为。
(二)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制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受理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物业服务收费秩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