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南京发改委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新的收费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多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 0.5 元 -1.7 元,高层住宅为每月每平方米 0.9 元 -2.6 元。
调整前,高层住宅物业费最高收费标准(1.9 元 /㎡· 月),调整后,物业费最高标准为 2.6 元 /㎡· 月,物业费上涨了 36.8%!
一、物业收费服务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是,完善物业服务等级内容,原有的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操作性不强,修订后将服务等级调整为五级,每个等级都从基础服务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每一项都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操作执行。
二是,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平均调价幅度为 33%,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中等水平。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标准未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定价管理形式未调整,装修垃圾清运费由原来的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
三是,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细化了非普通住宅认定范围。
二、政府指导价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建普通住宅交付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新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既有普通住宅,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履行下列程序,即:
(1)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
(2)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区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2、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