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宝典】 业主能否不通过街道、社区自行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有位南京市的业主问: 我们小区交付多年,早就符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多次联名向街道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但是街道以开发商不提供业主清册、部分业主反对等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能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们都认为街道、社区在给选举业主委员会...
有位南京市的业主问: 我们小区交付多年,早就符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多次联名向街道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但是街道以开发商不提供业主清册、部分业主反对等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能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们都认为街道、社区在给选举业主委员会...
南京物业律师提示:业委会是通过社区自治实现业主权利的重要组织保障,但当下其运行却面临着种种现实困境。为此,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强调居委会对成立业委会的指导、降低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门槛”、强化小区业主权利保障,旨在解决群众普遍反映的业委会成立...
【南京物业律师点评】会所作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其功能应当是为了满足业主在休闲、娱乐方面的需要,虽然开发商可以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会所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但是根据物权法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南京物业律师点评】关于车位、会所、幼儿园等部位的所有权归属,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归属: 一、约定优先。首先,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对车位、会所等部位的归属做出了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归属。 二、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如果...
【裁判旨要】即使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适用于本案争议车位,因为开发商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明确约定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五部门颁布的《规定》虽对地下车位的权属作出规定,但该规定...
高空抛物被称为“城市毒瘤”,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不仅伤害他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大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与此同时,抛物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通过两个活生生的案例,一起看看高空抛物的危害、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20...
【案情】 2010年12月10日,徐某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徐某向某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甲小区商品房一套,在2011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合同还约定,如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
【案情】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服务义务,对业主所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业主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到了缴纳物业管理费时,业主董某、王某、陈某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小区绿化环境脏乱差、共同设备未及时维修、失窃案屡有...
【案情】张某因女儿就读需要,选定其听说的规划在“城关一小学区房”的乙小区购买房屋,并付清了购房款。但政府学区规划并未将乙小区划归为“城关一小学区房”。张某因此向甲开发商提出解除购房合同,甲开发商以不符合解除合同情形为由拒绝。张某以情势变更为...
【南京物业律师提示】被告人蒋某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但抛物地是小区公共道路,对小区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情节恶劣,所以法院没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25号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
据悉,2019年4月2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日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在2018年8月初次审议的基础上,此次草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居住权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完善。...
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1、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业主组织依法制定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使用,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可参照使用。 2.本文本中下划线文字为倡导性意见,下划线实际内容根据文本制定情况填写。 3.未经南京...
南京物业律师提示:业主管理规约相当于一个小区的基本法,约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于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物业管理区域而言,一份规范、完善的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是必不可少的。本文是律师根据南京市的物业法规规定,在南京市...
南京市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为住宅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物价局)、建设局(委)、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协助、指导住宅区业主依法、有序开展自治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成...
【律师提示】业主自治由来已久,鲜有成功案例,即便有成功的个案,也存在非常短暂。其成功往往具备小区规模很小、公共设施设备原始简单、业主综合素质较高等不可复制的条件,尤其与管理人个人因素密不可分。有心的业主可以研究南京市百合华府小区的成功经验。...
导读:物权法法规定,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其主要职责之一是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但监督物业公司必然要动物业公司的利益,甚至是“断人财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现实中,很多业委会成员无私奉献,甚至不畏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