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李天全
问:我在重庆荣昌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该房屋在二楼,为了安全起见,我决定加装防盗栏。但物业公司规定不准加装防盗栏,理由是侵犯其他业主权益。后来,我将防盗栏改为内置安装。物业公司要求我拆除。请问,安装内置防盗栏是否侵犯其他业主权益?
重庆 赵先生
答:《物权法》第70条、71条第1款等对建筑专有部分所有权进行了规定,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业主对其专有部门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独占性,是一种支配权属。
具体而言,业主对自己占有部分的建筑物可以转让、出租、出借、典当、抵押、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内部进行装修,同时,在专有部分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赵先生为保证安全,安装内置防盗栏是行使专有物权的一种形式,并没有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也没有侵犯其他业主权益。
故本案中,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拆除。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