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网友咨询南京物业律师:不交物业费就不能参选业委会委员吗?
对于这个问题,《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无故不缴纳物业费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经选举的委员发现有此情况应当予以罢免;《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担任筹备组成员,拒不改正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南京物业律师认为上述规定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原因多样,有的是因为业主违约,有的却因为是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违约。如果是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不缴费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履行抗辩权,是合法的。为此,本律师在提供首次业主大会专项法律服务时,多次因为这个问题代表业主和街道工作人员沟通。但是结果往往是徒劳的,目前南京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仍然无法参选业委会委员,也不能担任筹备组成员。
近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出了权威解释——地方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与《民法典》立法精神不符,这么规定不行!
据《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2021年5月23日报道,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为依据,就地方立法将“必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的规定作出审查意见。
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南京物业律师认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符合《民法典》和《立法法》的规定。业主成立业委会是基于《民法典》物权编对建筑物专有部位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建筑物公有部位享有的共同管理权和成员权,而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是其合同义务。《民法典》并未规定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就要限制其成员权的行使。《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因此,地方性法规规定不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参选业委会委员的规定,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更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法工委作为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其以全国人大名义对法律做出的解释,以及对地方性法规给出的审查意见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性,高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无效。
南京物业律师看到《法治日报》记者报道后,立即检索了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并未查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此出台书面文件。在发布书面文件前,法工委负责人的解释恐怕难以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执行,不缴纳物业费就不能参选业委会委员的问题恐怕仍将在南京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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